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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其他市人民政府报经所属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所属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省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复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照《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要求,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后的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修改后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属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和所属市州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州人民政府的请示及报批材料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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