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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2010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2010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

  为认真做好今年秋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减轻学生家庭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9]56号、省物价局湘价教[2010]116号和市政府长政办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0年秋季中小学和职业学校(职业中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秋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的要求。从2010年秋季起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所需经费按市政府长政办发[2007]24号文件所确定的经费分摊政策执行。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的征订选用,严格按照《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纠风办、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通知》(长教通[2010]164号)文件执行。

  二、普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基本维持上年标准不变,个别项目适当调整,具体安排见附表(1、2)。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专)收费标准安排见附表(3)。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收费标准,仍按长价费〔2005〕135号文件执行。

  三、公办高中择校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按规定收取代收费。择校生“限人数”和“限分数”的政策,仍按我市长价费[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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