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辽政发〔2010〕25号)精神,落实陈政高省长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做好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形势严峻
“十一五”期间,全市的节能减排目标是: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6.3%,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2%,任务十分艰巨,形势十分严峻。
2009年全社会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425.6万吨标准煤,单位GDP能耗为1.87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9%,比2005年下降15.8%。预计2010年全社会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790万吨标准煤,单位GDP能耗为1.98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5.9%,比2005年下降10.8%。2009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58188吨,比上年下降3.66%,比2005年下降12.88%;二氧化硫排放量98415吨,比上年上升2.19%,比2005年上升3.9%。上述两项任务,按“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任务艰巨,形势严峻。
二、 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以来,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趋势明显放缓,甚至不降反升,节能减排形势非常严峻。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决战之年,各级政府一定要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工作措施,全力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调整营口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营政办〔2010〕33号)要求,确定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切实担负起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将对节能减排目标实行问责制,对未能完成任务的,市政府要追究领导责任。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未完成目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要抓紧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基层单位和重点企业,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责任体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认真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污染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强管理,把节能减排实绩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各有关部门紧密协作,周密部署,真抓实干,确保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