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体建筑面积达到10000m2以上或者群体建筑面积达到20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投资规模(含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及其他建设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立交桥、跨河桥、隧道、地铁、车站、港口建设工程;
(五)建筑物(构筑物)整体迁移工程;
第六条 凡属于第五条规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之前,委托具有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并交纳设计、安装和传输等相应的服务费用。设计、安装和传输服务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时,应当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委托书(合同),作为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或区县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并办理工程远程视频监控注册。凡未提供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委托书(合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措施备案。
第八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指挥中心。通过集中管理软件直接对施工现场摄像机进行远程操作,对施工现场进行24小时实录监控。
第九条 受远程视频监控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监控室并配置符合《天津市工程施工现场远程监管系统技术规定》的高清晰彩色摄像机、终端计算机。施工现场设置的监控室应符合监控系统硬件运行的防尘、使用温度和防静电要求。监理单位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实行24小时专业操作员值班。
第十条 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软件,将包括工程概况、管理组织架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承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和环境整治、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队伍等情况输入计算机,通过视频网络传输到市、区(县)指挥中心,供市、区(县)指挥中心实时浏览、调取有关资料和数据。市、区(县)指挥中心应负有对相关资料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督导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完善、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证及时有效传输。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