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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加快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各市、县(区)要贯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科学合理、适度利用、有序开采”的原则,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工作,其中:闽江、九龙江、晋江、赛江的下游河道采砂规划每3年修编一次,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其它河段每5年修编一次,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同级交通、海事、国土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进一步明确规划的主要内容。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年度控制采砂总量,沿岸堆砂场控制数量及布局,以及可采区年度控制采砂量、采砂控制高程、采砂船舶的开采能力和控制数量等主要内容。规划经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严格规划的实施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在每年的12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经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交通、海事、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加强监督管理。凡未编制采砂规划或采砂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河砂开采权招投标、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开展河道采砂活动。

  三、完善监管机制,加强重点区域管理

  强化重点区域管理。闽江下游的闽清、闽侯、长乐、马尾,九龙江流域的芗城、龙文、龙海、南靖、华安,赛江下游的福安,敖江下游的连江、汀江流域的上杭等十二个县(市、区)辖区内的河砂资源相对丰富、采砂活动比较频繁、河势变化较为复杂,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海事、国土、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作机制,抽调专门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加强对辖区内所有河砂开采活动的统一管理。同时借鉴闽清、闽侯县的有效做法,通过成立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规范有序地开展河砂开采经营活动。

  严格采砂审批。各市、县(区)对申请从事河砂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办法》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严格河道采砂准入,依法审批河道采砂申请。凡河道采砂活动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未提交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的,不得批准采砂申请;凡使用船舶采砂,采砂申请人未提交“三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的,不得批准采砂申请;凡不具备《办法》十五条所规定七个条件的,不得颁发采砂许可证。凡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河砂资源开采权的,中标人不得将河砂资源开采权再次分包、转包;违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中标人开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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