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规范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权利,落实国家强调的“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根据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全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配齐和统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药品和《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148种药品,共计455种药品。
二、国家基本药物药品费用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内、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累计不满1000元的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额报销;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医药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三、做好国家基本药物药品费用结算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实予以结算;非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