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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基本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根据病情开具处方,确保医疗安全。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理由。

  五、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程序。参保职工和参保城乡居民应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诊疗规范进行就医,若持上一级医院的处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药,必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程序,挂号后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取药。

  六、保证国家基本药物供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按照中标价格销售,不得有任何加价。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提高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杜绝浪费,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低廉的用药服务。

  七、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健全药品进、销、存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电子账目,按季定期盘点药品库存,并将盘点结果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八、确保用药安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及药品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因病施治,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的指导下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

  九、落实考核制度。市、区卫生局要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零差率销售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绩效工资挂钩,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使用。

  十、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导致收入减少等因素,加大财政投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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