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所制定的“八个不得”的要求,坚决制止乡镇新增债务。凡违反规定举借新债,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全市各级政府在推进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中,务必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强求一律,盲目攀比,制定不切实际的任务目标,严防产生新的乡镇债务。
同时,严格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7)124号)所提出的“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工作思路,以及“分类核定、全面清理,重点消化乡镇政府性债务,建立权责明晰、监控有力、偿还有道的管控新机制”的具体要求,切实推进乡镇债务化解工作。市财政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和激励乡镇积极化解历史债务,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四、从严控制区县级债务
在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结合风险评价预警结果实施总量控制。要全面清理、完整统计当地政府性债务情况,准确把握、动态监控总体规模、举借来源、资金投向和偿还渠道。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区县债务风险评价机制,依据风险程度将区县(自治县)划分为红色风险、橙色预警和绿色可控三类。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预警结果,统筹分析当地发展需要与预期偿债能力,合理控制债务总量,严禁违规担保承诺,严禁违规使用债务资金,严禁违约偿付债务本息。处于红色风险、橙色预警类的区县(自治县),原则上要严控新上项目,除确保在建项目及借新还旧的资金需求外,不得再举借新债务。
重点清理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主城九区和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不得超过3个,其他区县(自治县)不得超过2个的要求进行优化整合,并按偿债来源将融资平台公司划分为三类一是配置公益性资产、行政资产等难以变现的资源,并主要依靠财政安排预算偿还债务的二是配置资源能够自求平衡的三是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在具体处置上,对第一类要通过重组、合并、转型等多种途径予以清理规范;对第二类要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新上项目的融资有相应的资产匹配对第三类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