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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长沙市督学责任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3.各责任区督学要根据责任区内学校数量合理安排对学校的督导周期,制定具体的学期、学年督导工作计划。责任区督学对责任区范围内每一所学校和教育机构每年至少督查1-2次,要定期向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责任区督学工作情况,每月提交督导工作纪要,每学期或每项专项督查提交督查报告。

  4. 对省、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各县市区督学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巡访。

  5. 完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责任区督学的管理

  责任区督学要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对督学责任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成立市教育局随访督导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督学责任区进行明察暗访,将巡察巡访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督学责任区要建立督学学习制度。督学责任区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市督学的学习或联席会议,交流工作经验,促进市督学提高政策水平和督导能力。市督学要深入基层,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严明公正,对督导结果负责。

  责任区督学开展督导活动原则上至少两名以上督学同时参加。督学开展工作的方式包括明察暗访、推门听课、列席会议、座谈问卷、查阅资料、校园巡视等。要建立责任区督学督导档案,并作为对督学考核和对学校工作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市督学的工作,为市督学在责任区开展督政、督教、督学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责任区内学校的义务

  责任区内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支持责任区市督学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档案,并为责任区市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责任区组长和市督学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积极加以整改。对无故不执行市督学提出的合理化督导意见或阻挠、拒绝市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将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受到通报批评的学校和校长取消当年全部先进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程序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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