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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振宁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振宁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0]97号)


南宁振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申请“振宁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文件精神,本着合理、公开及与用户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研究,对“振宁花园”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
  1、综合服务费,包括治安、绿化、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有关服务费用。由房屋使用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交纳:(1)住宅0.30元,(2)商铺0.80元。
  2、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设独立帐户,专款专用。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交纳:(1)住宅0.10元,(2)商铺0.20元。
  3、售出的杂物房、车库、空置房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收。
  4、车辆露天停放保管服务费
  (1)临时停放按每辆每次计收,自行车0.10元,摩托车0.30元,小汽车3.00元。
  (2)过夜停放按每辆每夜计收,自行车0.30元,摩托车1.00元,小汽车6.00元。
  (3)月票停放按每辆每月计,自行车8.00元,摩托车30元,小汽车80元,小汽车专位停放150元。
  (4)停车保管服务收费计时方法,从当晚至次日停放保管服务时间连续在8小时以上,13小时以内的车辆为过夜车,可收取过夜保管服务费,超过13小时另加收临时停放保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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