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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华夏西部影视城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华夏西部影视城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10]33号)


宁夏华夏西部影视城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门票价格的申请报告》(宁(影)字[2010]第006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第二条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的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宁夏华夏西部影视城门票价格2008年进行了调整,执行期仅为2年。据此,宁夏华夏西部影视城门票价格今年暂不作调整,仍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夏华夏西部影视城门票价格的通知》(宁价费发[2008]3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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