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环保局负责建立黑河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在整治期间,加大饮用水源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的监测频次,增加水源地的监测点位,及时了解水源地水质变化状况;对整治中保留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下达限期治理要求,并督促治理达标。
(五)市公安局(黑河分局)负责黑河水源地的安全保卫工作。会同市水务局做好108国道黑河水源保护区南检查站的建设工作。加强水源地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巡查,制定相关规定、通告;划定人员和车辆禁止通行、限制通行的区域,采取严禁人员和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封闭管理区、严禁运输危化物品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采取限速等措施,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并配合集中整治执法检查行动。
(六)市旅游局负责黑河水源保护区内旅游景点的规范管理;监督等级景区旅游开发强度,并做好等级景区游人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规范黑河水源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专项检查和保护区内矿产企业的关停工作。属上级部门审批的,提请上级部门尽快关停;黑河保护区内不再审批新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保护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占地项目下达限期清理整治要求,并监督落实。
(八)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取缔黑河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所有无证照经营者;对有证照经营者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九)市林业局负责黑河水源保护区植被恢复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监督保护区内所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十)市农委负责黑河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减少农田化肥、农药使用量,规范畜禽养殖管理,防止粪便排入河道。
(十一)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监督黑河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无证经营小诊所的取缔、持证经营者资格的重新审核以及规范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禁止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经费的保障工作。
(十三)市监察局负责检查督办各职能部门集中整治行动各项职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五、方法步骤
根据“政府组织、部门实施、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原则,按照如下步骤实施: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0年9月1日-9月7日)。
由周至县政府负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西安水务集团配合,对黑河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排污单位及农家乐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详细掌握其违法行为情况,做好清理整治准备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安排分别制定本部门的行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9月8日-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