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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放活经营性服务。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相分离,公益性职能由改革后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服务。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及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技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实体的建设和运营,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既要防止把政府应该承担的公共性服务简单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性服务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保证资金投入。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确保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经费和事业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量,每个乡(镇)农业综合站要安排2万元以上的综合工作经费,并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改革后,编制内选聘上岗的乡(镇)农技推广人员月工资额按照全额事业编制标准执行。村级专职或兼职农业技术推广协助员的工作报酬,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由乡(镇)农业综合站审定发放。通过一定的渠道,对科技示范户进行扶持。市、县(区)两级都要安排农业技术人员推广培训经费,并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

  (二)合理解决办公场所和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要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项目资金,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区)优先予以申报。乡(镇)农业综合站的新建,要统筹规划、合理建设、注重实用,其建设规模、标准根据各地实际工作需要和经济实力具体确定。乡(镇)畜牧兽医站没有建设或正在建设的地方,县(区)要进行资金整合,将畜牧兽医站建设资金纳入综合建站一并考虑。县乡两级负责协调好综合建站的用地问题,新增建设用地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要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每个乡(镇)必须无偿提供乡(镇)农业综合站建站用地。各地在新建乡(镇)农业综合站之前,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对现有资产要依法明晰产权关系,禁止违法拍卖、侵占和平调行为,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现有资产和设施进行整合。对有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造装修,盘活现有资产,在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善推广设施,先行合署办公。已建好畜牧兽医站且面积达到省综合建站要求的,可以利用现有的办公场所,整合建设乡(镇)农业综合站。对于无办公场所、而又一时无法建成的,先通过租、借等方式,按要求妥善解决好办公场所。同时,乡(镇)要无偿协调解决5~10亩耕地,使其成为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农技人员、种养大户和农民科技培训基地,农情信息采集和传播基地,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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