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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党员管理制度等党建制度的通知


  十一、谈话提醒制度。党支部每半年至少找党员谈话一次。按照党员标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涉及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醒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

  十二、党员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党员执行党的决议,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督促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按期按规定交纳党费。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和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工作。

  1、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凡属党员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组织的活动(政治理论学习、传达学习上级文件、民主生活会等)和要求党员参加的其他组织活动,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

  3、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要定期与其入党联系人交流,并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一般3个月一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要准时积极参加党总支、党支部组织的培训学习,并记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

  4、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者,事先必须向所在支部(或党小组)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及时向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汇报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5、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党内活动三个月以上者,在全局通报批评。

  凡无正当理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按程序办理除名手续。

  ①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者;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6个月未向党组织提出正式转正申请者。

  6、党员有退党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市委经信工委备案。

  十三、发展党员制度。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要按照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进行衡量和确认,一般需经一年以上的考察,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保证积极分子队伍有一定数量和质量。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并参加5至7天的短期集中培训,成绩合格才能发展入党。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后,要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性政审材料及公示情况等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同意后,才能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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