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教综〔2010〕9号)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厦门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教育系统小额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预防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确保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直属教育事业单位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小额工程,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利用各类捐助资金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进入招标、采购部门交易平台额度以下,且不低于5万元的学校或教育事业单位基建、装饰与维修工程。

  第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小额工程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研究和处理相关问题。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负责对小额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是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小额工程建设工作的决策机构。校长(教育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校(本单位)小额工程建设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教育事业单位)应制定本校(本单位)小额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包括程序要求、报告审批、集体研究、纪律教育、承包方纪律告知、资金监管、公开公示、廉政合同等方面。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