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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信息报送

  1、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个人申报表》(见附表1)的要求,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单位申报。

  2、各单位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单位申报表》(见附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相应的财政部门报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地的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区范围内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汇总申报表》(见附表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初的第5个工作日前转报市财政局。

  4、监管部门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处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已生效的惩处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区财政局接到通报的,应及时转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受到惩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的,市财政局应在记入前向涉及的会计人员出具《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处罚信息记录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相关惩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核实后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对其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处罚信息记录告知书

  编号:

    :
  按照《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你因有以下不良记录,将被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1、                      ;
  2、                      ;
  3、                      ;
  4、                      。
  特此告知。

  注:对上述内容如有异议,请于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市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厦门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附表1: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个人申报表

姓名

 

单位

 

  备注

身份证号

 

会计证号

 

 

奖励表彰信息

序号

受表彰时间

受表彰内容

表彰单位

有效时限

证明材料

 

 

 

 

 

 

 

 

 

 

 

 

 

 

 

 

 

 

受处罚信息

序号

受处罚时间

受处罚内容

处罚单位

有效时限

证明材料

 

 

 

 

 

 

 

 

 

 

 

 

 

 

 

 

 

 

本人承诺:对以上所申报信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申报奖惩内容见《厦门市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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