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报送
1、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个人申报表》(见附表1)的要求,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变动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单位申报。
2、各单位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单位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单位申报表》(见附表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相应的财政部门报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报送市财政局;其他单位报所在地的区财政局。
3、区财政局应及时采集、核实、汇总本区范围内会计人员的基本信息变动及奖惩情况,填写《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汇总申报表》(见附表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初的第5个工作日前转报市财政局。
4、监管部门依职权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处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已生效的惩处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区财政局接到通报的,应及时转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受到惩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的,市财政局应在记入前向涉及的会计人员出具《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处罚信息记录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相关惩处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局核实后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对其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处罚信息记录告知书
编号:
:
按照《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第
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规定,你因有以下不良记录,将被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1、 ;
2、 ;
3、 ;
4、 。
特此告知。
注:对上述内容如有异议,请于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反馈。逾期未反馈的,市财政局将按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厦门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附表1:
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个人申报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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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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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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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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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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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表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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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表彰时间
| 受表彰内容
| 表彰单位
| 有效时限
|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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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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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处罚时间
| 受处罚内容
| 处罚单位
| 有效时限
| 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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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对以上所申报信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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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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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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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报奖惩内容见《厦门市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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