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石家庄市广场集会活动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园林局)
城市广场是举行政治集会和群众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为加市广场活动的统一管理,规范广场的各类活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持城市广场的文化休憩氛围,广场活动应以公益性I动为主,原则上禁止各类商业促销和广告宣传活动。
二、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向上,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严禁封建迷信活动,或从事假冒伪劣产品的宣传活动。广场降止搞彩票销售和年货市场。
三、凡在城市广场举办各类活动,需持活动详细方案,于活动一周前到广场管理部门和市园林局及市政府办理审批手续。
四、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对举办活动所需办理的各类手续,均由主办者自己办理,并对活动负有安全责任。
五、活动举办者必须在批准指定的场地和时间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随意扩大场地、变更活动内容和延长活动时间。
六、活动所需的水、电由广场管理单位统一提供,并由广场管理单位专业人员负责接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晨练活动一律不提供用电。
七、活动举办者要自觉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5米以内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时应做到人走场清。音响音量要适中,控制噪声污染。
八、活动举办者要注意广场鸽、树木、花草、绿地及设备、设施的保护,不得在广场灯柱、构筑物上悬挂、张贴物品。
九、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广场管理单位可预收一定押金(1000元一5000元),用于设施、设备等损耗补偿,损坏设施应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