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有符合《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江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规程
(一)出资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发起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发起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备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三)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聘请综合评价AA级以上及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提供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
(五)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六)预先核准名称。筹备工作小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名称。
(七)验资。投资人将注册资本拨付到位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八)递交设立申请。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备工作小组向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办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材料通过的,会签复审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复审材料未予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答复申报单位。
三、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筹建工作报告暨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业务范围、筹建工作方案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出资人协议。
(四)公司章程及组织结构图,内设各部门职责分工。
(五)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