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七)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照片、资格证明材料、联络方式和联络地址。
(八)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以及重大事件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九)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十)符合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投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须提交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由综合评价AA级以上及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含经营业绩),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须提供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的,须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十三)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四)筹建工作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十五)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如下事项之一的,应经设区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关于担保机构变更的决议。
(二)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变更的,须提供证明股东具备相应投资能力的资信材料,如财务报表、由综合评价AA级以上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等。
(三)担保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