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0]9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加大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第162号令)、《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07〕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负总责,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抓落实,并充分整合各项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大力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我市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房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优惠政策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住房工程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变更土地使用性质、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