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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各级政府负担。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商业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四)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必须定向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禁止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政府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相应加大投入力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圆满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将以“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奖励。

  (六)充分利用包头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融资平台,优先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贷款。

  三、廉租住房管理

  (一)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包头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将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报告书;

  (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要点;

  (4)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

  2.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及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对各地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3.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持廉租住房建设审查意见书、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规划要点、用地意见等材料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项目审批。

  4.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持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批复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书等手续。待相关手续齐全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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