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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 分配原则

  (1)廉租住房按照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的方式,可以实物配租给廉租家庭,也可以成本价或适当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廉租家庭,使其获得有限产权。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优先配租和轮候配租相结合的制度,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于其他困难家庭,无房家庭优先于有房家庭。

  (3)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廉租住房租售比例,宜租则租,宜售则售。对于出售的廉租住房要严格规定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时限,原则上廉租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将所购廉租住房进行抵押和交易。

  (五)租金及销售价格管理

  1.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的租金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具体租金标准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自行确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廉租住房租金由旗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收缴后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2. 廉租住房销售价格,由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综合考虑廉租住房区位、房屋建设成本及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销售收入需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

  (六)实物配租后期管理

  1. 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要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各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将配租家庭信息在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2. 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义务:

  (1)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2)保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附属设备;

  (3)不得擅自互换、转让、转借和转租;

  (4)必须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及水、电、暖、物业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满及时办理退租或续租手续。

  3. 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每三年审核一次,变更信息及时在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上调整,同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严格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退出机制。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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