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租住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4)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房屋的;
(6)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的;
(7)经复核已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
5. 对于达到退出条件的配租家庭,可以采取腾退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或者以一次性交纳承租房屋成本价购得承租房屋产权的方式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凡购买配租房屋的廉租家庭,一次性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以后不得再次申请。
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项目申报
1.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辖区范围内下年度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和信誉度良好的诚信证明;
(2)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建设规模及年度计划申报文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要点;
(4)土地部门出具的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要求的用地意见或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前期手续;
(5)银行出具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资信证明。要求建设资本金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的30%;
(6)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实施方案,在户型面积、保障对象及配建廉租房比例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控制性要求;
(7)涉及回迁户安置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拆迁安置方案。
2. 续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续建项目由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当年投资完成情况,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续建计划。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上年度项目已开工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进度情况报告;
(2)申报续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在户型面积、销售对象等方面应符合相关控制性要求。
3. 每年10月31日前申报下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二)项目储备及审批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1月中旬对全市范围内申报的各类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及资料审核,协调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住宅建设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提出全市下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年度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