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储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审核意见于年底前提交市政府审议,并下达下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项目建设管理
1. 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下发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责任书》(以下简称《建设责任书》),在《建设责任书》中需明确项目的开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户型面积及比例等控制性要求。
2. 签订《建设责任书》后,建设单位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和《建设责任书》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报批报建有关手续并享受有关土地划拨、城市配套费、人防费、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3.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承建单位应尽快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对于市政府下达建设批准文件之日起具备开工条件但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资格。有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的,需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延期开工,延期开工最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4.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报建、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要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障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5.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市级负总责,旗县区抓落实”的原则,由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按月将项目实施情况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责任书》要求,规范履行建设行为。
6.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按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核准入住程序验收,未经验收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四)土地供应管理
1.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供应应逐年加大供应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的,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等约束性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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