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据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每年从市政府收储土地中直接划拨相应的土地,在市四区及稀土高新区根据住宅建设项目布局,建设政府主导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政府主导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并面向社会公开出售,形成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距,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户型面积管理
1.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比例界定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且套型比例达90%,其余10%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范围内。
2.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提出单套建筑面积、比例及具体要求。
3. 建设单位在报件时须将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图时要严格按照单套建筑面积比例要求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时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擅自改变户型面积比例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批后验收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单套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复核,对符合经济适用房单套建筑面积、比例及标准要求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审核意见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审核意见书》。
(六)价格管理
1.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包头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开工或预售之前审批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批文。
2. 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严格控制成本因素,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不得高于3%的核定;市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3. 对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批文的项目,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发放房屋预(销)售许可证。
(七)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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