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预(销)售预审制度。
(1)对于严格履行《建设责任书》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审核意见书》及销售价格批文的建设单位到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
(2)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登记备案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座落位置、套数、面积、价格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3)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并定期上报市政府。
2.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我市上年度低保家庭人均年收入的两倍;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80%。
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认定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市发展改革、价格管理、公安、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其所辖区民政管理部门出具认定证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一次。
3.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流程。
(1)准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持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到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意向书》。
(2)低收入家庭持《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意向书》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选购经济适用住房。
(3)市、旗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已选中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确认书》。《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确认书》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管理。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在供应量小于需求量的情况下,应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购房人。
(5)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限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多购。
4.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确认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国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我市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批,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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