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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要点;

  (2)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

  (3)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提供的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集资方案;

  (4)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提供的建设实施方案,在户型面积比例等方面要符合相关控制性要求。

  2.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向搞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3.对于严格履行《建设责任书》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审核意见书》及价格批文的建设单位,到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出具《包头市集资合作建房审核意见函》。建设单位持该函和相关手续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

  4.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原则上只能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在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后,剩余房源应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统一管理的房源全部信息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布。申请购买程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进行。

  5.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须向单位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现住房证明、集资款收据等材料,夫妻双方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建房单位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确认书》。

  6.集资合作建房按实际建造成本价全额集资的住房,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与经济适用住房要求相同。

  7.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实施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九)监督管理

  1.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项目规划设计,不严格控制户型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年度内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建设但严重违反《建设责任书》的进行处罚,限期未改正的报市政府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格。

  5.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同时各地区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后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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