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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购进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还应同时索取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准许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时,应需要同时索取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文件。

  药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药品的可溯源性。

  按照本条前款的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设置相应的药库、药房(药柜)。药库、药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并与生活区分开。

  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库、药房(药柜)应配备以下设备:

  (一)便于药品陈列的设备;

  (二)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冷藏、冷冻设施及温、湿度监测和调节设备;

  (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四)药品防尘、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霉变等措施;

  (五)药品避光、通风设备;

  (六)其他保证药品安全使用的设施。

  第十一条 药品储存应当根据药品质量要求,采取冷冻、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药品污染、变质、失效。

  第十二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药库、药房(药柜)的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节,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药品与仓库地面、墙、房、散热器、供暖管道之间、药品堆垛之间应当有一定的间距或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待验、合格、不合格产品应严格管理、标识明确。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药品使用单位的在库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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