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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有效期5年。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市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确保人民用械安全有效,依据《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石家庄市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使用单位应设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10人以下的使用单位可确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明确各级人员和机构职责,并配备与医疗器械使用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医疗器械使用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员)的任务是:

  (一)检查和实施本单位贯彻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情况;

  (二)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评价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出遴选品种意见;

  (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有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质量管理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有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经验,对本规范的实施和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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