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闭设备。
2.对设备进行清点后安全存放。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安检工作程序
(一)要求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将本人携带物品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通过检查。经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时,存在疑点的物品,现场安检人员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复检。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执勤民警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复检:
1.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复检对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等部位,应当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或取出物品接受检查,并注意发现有无夹层。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用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当征得其同意后,单独实施检查。
(三)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检岗位标识,遵守《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关于安检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安检文明用语
(一)在引导乘客安检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三)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安检时,应当使用“劝检词”。内容为:“您好!根据《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您接受、配合安检。”
(五)遇有乘客携带轨道交通限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公示的限带物品,您不能携带该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请您主动丢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携带该物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谢谢您的配合。”
第五章 禁、限带物品的处理
第十六条 禁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