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带物品的种类,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限带物品的种类。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品的目录。
(一)发现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二)发现受检人携带限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作或者直接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由执勤民警将其带离车站。
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不得接受乘客限带物品的暂存和其他物品寄存。第十七条 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及时交由车站专人保管。
第六章 安检特别处置
第十八条 发现受检人携带枪支、爆炸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恢复并维护正常的安检秩序,对扰乱安检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危险物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 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同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与执勤民警共同维持安检现场秩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具体实施安检工作的运营企业或者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检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监督措施,明确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投诉处理程序。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应当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