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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玉树地震灾区群众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玉树地震灾区群众
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玉树地震灾区群众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玉树地震灾区群众过渡性安置生活 救助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二○一○年七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2010〕39号)精神,为保障玉树地震灾区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及因灾致残人员得到康复救助,实现过渡安置到入住新居前的有效衔接,结合灾区实际,现就玉树地震灾区群众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及伤残人员康复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生活救助政策

  1.适当延长灾区困难群众后续救助时间,在前3个月临时生活救助政策到期后,对玉树灾区困难群众继续给予后续生活救助。后续生活救助时间为2010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共计3个月。

  2.后续生活救助期间,向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每人每天发放10元补助金、1斤成品粮。对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

  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救济粮按国家有关政策从现有中央储备或国家临时存储粮库中无偿划拨。

  3.在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的同时,9月底之前,对未住入永久性住房的受灾群众及时发放棉帐篷(每户1顶20平方米)用于过冬期间临时居住。

  4.对“4·14”地震以来未配发火炉的受灾群众每户按300元的标准发放火炉购置补助资金。按照7个月取暖期,对受灾群众(不包括在工资部分中发放取暖补贴的机关干部职工和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天发放5元取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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