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重大项目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农规〔2010〕1号)
各市、州、县农业局、畜牧局、水产局、农机局、能源办(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全省农业系统各类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确保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建立农业项目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农业重大项目稽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农业重大项目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业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权力行使安全、资金运行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干部成长安全,根据农业部《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和《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项目,是指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和各类政策性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重大项目稽查,是指对项目程序、前期工作、开工条件、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招标投标及合同、项目组织机构、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情况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等进行稽查。
第四条 全省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工作由省农业厅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省农业厅授权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稽查。
第五条 省农业厅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根据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制订年度重大项目稽查工作计划,确定稽查事项,报经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或根据厅领导的批示、上级主管部门及厅直相关单位的委托事项开展专项稽查工作;在组织项目稽查前,应将有关事项通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