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参与、干预被稽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 项目稽查可采取听取汇报、询问、查阅资料档案和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
稽查组应当做好稽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并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第八条 稽查人员由省农业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和聘请的项目稽查专家组成。
第九条 项目稽查专家由省农业厅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聘请,并建立项目稽查专家库。项目稽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担任过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丰富的农业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组织协调等方面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稽查组应当在稽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农业重大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建议等。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部门和相关企事业项目建设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支持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工作。
第十二条 农业重大项目稽查工作经费列入省农业厅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对农业重大项目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农业厅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单位和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资金及项目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