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保险机构立即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属火灾(含化学爆炸)事故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属特种设备(含物理爆炸)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属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调查;属公共安全事故的由公安刑侦部门依法调查;属急性中毒事故的由安监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从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有关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以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
(5)物资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和储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