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资金保障
从业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协调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当地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以及应急技术和装备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相关媒体要给予全力支持。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从业单位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积极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管理和实施
7.1预案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后,报市政府发布实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邢台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