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邢台市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融资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研究制定的《邢台市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融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邢台市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
和动产抵押融资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和动产抵押融资管理,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实施办法》、《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通过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等所进行的融资活动。用于质押的股权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本办法所称动产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 (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动产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