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质权人应充分考虑股权质押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
(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三)未按《
公司法》规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
(四)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以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符合我省有关国有股权质押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借款人和贷款人(或担保人)在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应根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后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公司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
第十三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应当持法院、公安机关等出具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申请股权质押、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质押撤销登记,可以由持有质权人出具的本息偿清证明及解押通知书的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