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权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规范办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质权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股权出质登记的规范化管理,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八条 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作为质押物。
一个注册商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所有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的;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存有争议的;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折价计入被质押的股权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原件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在进行贷前调查时,应对借款人的资料真实性、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拟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和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四条 贷款额度以拟质押商标的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