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普查时间为2010年至2012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1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1年度。
2010年,开展普查方案设计、试点、培训和宣传动员等工作。
2011年,开展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等工作。
2012年1月至6月,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和审核验收;2012年7月至12月,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全市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广元市第一次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按照水利普查的统一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第一次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普查的经费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第一次水利普查文件精神,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普查。我市行政区域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二)建立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提高普查工作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