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国际合作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我区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十四)保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保健事业发展规划;承担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保健对象及有关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在桂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自治区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来桂中央领导、区外主要领导干部、知名人士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干部健康体检工作。
(十五)中医药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统称中医药民族医药)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拟订中药民族药产业促进政策;监督管理全区中医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的结构布局及改革;拟订并监督执行全区中医民族医机构管理规范和专业技术人员准入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人才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药民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及文化的继承发展,推动全区中医药民族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组织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国际交流合作。
(十六)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组织实施、宣传推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药械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指导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工作。
(十七)人事处。
拟订全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区各类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5名。其中:厅长1名(兼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主任),副厅长4名(其中1名兼任中医药管理局局长),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