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通川区、达县(南外镇)为每月780元(35.9元/日);
(二)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为每月710元(32.6元/日)。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通川区、达县(南外镇)为每小时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