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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提交建筑工程申报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含预算书、施工图),并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

  第七条 墙改管理机构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建设单位持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票据向有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粉刷前,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

  申请结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报表;

  (二)预缴专项基金缴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四)招标、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九条 墙改管理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结算返退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财政及监理方、施工方等有关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查验,视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并提出结算返退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季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退库手续。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退比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

  (二)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低于80%的和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返退;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材产品不予返退。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财政局按实际入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同期返退后余额的10%划缴省级国库,5%划缴滁州市级国库。市财政部门按本级实际入库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同期返退后余额按15%上缴省国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减征、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新型墙材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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