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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附件2:
  赣州市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工作任务分解表

整改任务

责任部门

一、省人大审议意见

1、突出重点,加强监管。

1.1切实把握职业病防治的薄弱环节,将职业病发生率较高的工业园区、工矿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等作为重点,加强监管。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人保局分别负责,市总工会、市民营企业局、市地矿局协办

1.2在做好尘肺病等传统职业病防治的同时,对重金属污染人体血液的情况也应引起高度重视。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民营企业局、市地矿局分别负责

1.3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要把握好招商引资的尺度,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招商引资给职业病防治带来的隐患。

市商务局协调办理

2、加大投入,提高水平。

2.1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设施相对落后、执法队伍不健全等情况,要对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分别负责,市编办、市财政局协办

2.2建议加大经费投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全面提高职业病诊断及研究水平。

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协办

3、健全机制,规范防控。

3.1建立健全职业病投诉、诊断机制,从根本上保护职业病患者身心健康。

市卫生局负责

3.2要规范用工合同,着力加强对农民工职业病的保护力度。

市人保局负责

3.3为防止用人单位规避社会责任,不仅要坚持“岗前体检”,还要增加岗后体检。

市卫生局牵头,市总工会、市民营企业局、市综合行业办、市地矿局协办

3.4目前,国有企业采取内部换岗的方式防治职业病,而不少民营企业采取辞退用工的办法,将这一问题推向社会,对此,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

市人保局牵头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加强监管,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总工会、市民营企业局、市地矿局协办

4、联合互动,齐抓共管。

4.1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整合社会资源,形成监管合力。

市卫生局牵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办

4.2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监察局牵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办

4.3进一步明确工会的职责,更好地发挥其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应有作用。

市总工会负责

5、统一登记,摸清底数。

建议政府牵头,有关部门联手,建立关于职业病防治从项目到企业到劳动者的信息管理系统,摸清可能涉及职业病的单位和人员底数,解决职业病信息不对称问题。

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分别负责申报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及人员的信息系统建立及信息沟通;市卫生局负责涉及职业病诊断报告信息系统建立及信息沟通

6、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增强政府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强化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度,提高劳动者自身的防护意识。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人保局、市总工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民营企业局、市地矿局分别负责

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关于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1、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1.1要加快出台我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

市卫生局牵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办

1.2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我市“十二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人保局协办

2、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要充分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加强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突出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办

(二)完善监管机制,重视职业病危害源头防控。

3、及时理顺部门监管职责。

3.1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理顺县级卫生与安监部门工作关系,尤其要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职责,避免监管工作中的缺位和错位。

市编办、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协调办理

3.2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及时通报所掌握的职业病发病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市卫生局牵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办

4、加强对工业园区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管。

结合贯彻实施《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在继续抓好煤矿、化工等行业监管的同时,应当把工业园区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作为职业病防治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落实防治措施,提升工业园区和企业的整体防治水平。

市民营企业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人保局分别负责,市总工会协办

5、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审查制度。

5.1发改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责任制的规定,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四个坚决不搞”, 在实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准入过程中,将“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纳入前置审批或核准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分别负责

5.2及时制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在实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准入过程中,将“职业病危害评价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纳入前置审批或核准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协办

(三)加大防治投入,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6、加大财政对职业病防治的投入。

6.1政府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当前急需解决职业病防治监督和监测专项经费。

市财政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人保局协办

6.2完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配套制度,扩大农民工参保覆盖面。

市人保局负责

6.3制定特殊人群职业病诊疗救助政策,妥善解决特困人员、下岗职工和破产企业职工的职业病诊疗费用问题。

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协调办理

7、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体系。

加快三类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和布点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市卫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协办

8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支持和落实市县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充实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监督人员,提高监管能力。

市编办、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协调办理

(四)加强考核评价,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问责制度。

9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省、市政府应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消除职业卫生执法监管障碍,使防治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职责到位。

市卫生局牵头,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办

10严格执法搞好服务。

10.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加强主动服务,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担负起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责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各项规章制度。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人保局分别负责,市总工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民营企业局、市地矿局协办

10.2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劳动者健康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分别负责,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协办

(五)提高宣传实效,增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11、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11.1要加强对主管领导和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 使领导干部增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人保局、市总工会、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市民营企业局、市地矿局分别负责

11.2将职业病防治法及防护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劳动就业人员培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内容,使广大劳动者增加职业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市人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总工会协办

12、新闻媒体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责任。

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制宣传活动,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普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知识,对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综合行业办、市人保局、市总工会分别负责,市文广局、赣南日报社、有关新闻媒体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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