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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迁出地外迁移民的下列档案向迁入地移民主管部门移交:

  (1)以移民户为单位的档案:搬迁补偿合同、公证书;个人补偿资金明白卡;线上资源流转合同书;迁出地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外迁安置销号合同书;外迁移民补偿兑现证。

  (2)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档案:户主及家庭成员花名册;子女入学情况花名册(学籍管理卡);现役军人及优抚对象转移手续花名册;党、团组织关系及花名册;随迁人员花名册;外迁移民花名册;户籍迁移证明。

  (3)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档案:现任村组干部转移手续花名册;退休村组干部转移手续花名册;0-7岁儿童免疫接种情况登记表。

  外迁移民迁出前形成的档案由迁出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按附件2(略)要求按户整理后,将复制件交迁入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保管。迁出后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迁入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同时,将原件交迁出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保管,并按规定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档案主要指城(集)镇迁建、单位搬迁、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包括交通、电力、通信等)、防护工程(生态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的建设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项目建设档案分别由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及县级以下的项目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交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省管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交省移民主管部门。

  (一)城(集)镇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二)单位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搬迁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三)工业企业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迁建企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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