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出地外迁移民的下列档案向迁入地移民主管部门移交:
(1)以移民户为单位的档案:搬迁补偿合同、公证书;个人补偿资金明白卡;线上资源流转合同书;迁出地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外迁安置销号合同书;外迁移民补偿兑现证。
(2)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档案:户主及家庭成员花名册;子女入学情况花名册(学籍管理卡);现役军人及优抚对象转移手续花名册;党、团组织关系及花名册;随迁人员花名册;外迁移民花名册;户籍迁移证明。
(3)以行政村为单位的档案:现任村组干部转移手续花名册;退休村组干部转移手续花名册;0-7岁儿童免疫接种情况登记表。
外迁移民迁出前形成的档案由迁出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并按附件2(略)要求按户整理后,将复制件交迁入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保管。迁出后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迁入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同时,将原件交迁出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保管,并按规定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档案主要指城(集)镇迁建、单位搬迁、工业企业迁建、专业项目恢复改建(包括交通、电力、通信等)、防护工程(生态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的建设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项目建设档案分别由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按《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及县级以下的项目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交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省管项目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整理交省移民主管部门。
(一)城(集)镇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二)单位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搬迁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
(三)工业企业迁建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迁建企业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后,向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分别移交相关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