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移民局、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征地移民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档案原件原则上不能借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确需延期借阅的,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档案利用人对所查借阅、复制的档案负有安全、保密责任,不得遗失、泄密、污损,严禁涂改、勾画、拆散、抽换档案,严禁转借或将档案擅自带出单位。如不慎将档案资料丢失,经办人须写明情况,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交档案室备案,档案室要及时上报,并视档案资料的重要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坝区、后靠移民安置区征地移民档案在十堰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指导下,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移民档案共享信息资源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安全和信息内容安全。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民档案专库及相关单位移民档案室要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相关单位信息化建设方案中,确保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单位信息化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移民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应在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鉴定工作结束后,提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私自销毁任何档案。

第五章 验收与奖罚

  第二十九条 移民档案验收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专项验收的前提。

  丹江口库区移民档案验收,应在库区移民初验前完成。

  丹江口库区移民初验阶段的移民档案验收实行分级验收制度,即:大项目由省移民、档案、项目主管部门验收,较大项目由十堰市移民和档案、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小项目由县级移民和档案、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具体分工由省移民局商省档案局确定。

  项目法人形成的移民档案,与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一并验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