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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原则。

  四、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步骤

  (一)现场区划界定

  以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为基础,以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为依据,按照整体推进的原则,将中心城区及周边风景区所有森林进行小班区划和调查,对小班进行现场界定,依据小班落实到林权所有者,签订重点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管护地块四至界限清楚、明晰,并与有关图件、文字表述和统计表格保持一致。

  (二)划分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责任主体

  在稳定生态公益林所有权的基础上,按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以自然山势、地势、河流、道路为界,根据生态公益林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管护难易程度等情况分片划定管护责任区,以落实管护主体为核心,将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责任、政策性补偿有机结合起来,确定管护责任主体。

  中心城区重点公益林原则上实行统一管护,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划分的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将管护的重点公益林和权利、责任、报酬等张榜公布,公开招聘管护人员,组建管护队伍,接受广大村民、村委会、林业站的监督,招聘时先村内后村外。管护人员的报酬在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中的管护费中支付。

  (三)签订管护合同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林权所有者、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奖惩办法。重点公益林所有者应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禁止重点公益林流转,禁止商品性采伐,确保责任区内不发生森林火灾,不发生盗砍滥伐,不乱侵占林地,不乱捕乱猎和不发生森林病虫害。

  1.集体林: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与集体经济组织、管护者签订管护合同。

  2.个体林:林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林权所有者、管护者签订管护合同。

  (四)设立标牌

  在重点公益林区域周边明显处(如山口、沟口、路口等)设立碑牌等永久性标志,以示公众。在划定的管护责任区内也要设立相应标牌。

  (五)检查验收

  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业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年年底县(区)政府要责成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控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以此作为兑现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依据。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和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要依法追究林权所有者和有关管护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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