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政策措施,培养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牵头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改委、财政厅,各市县区)
65.完善在宁夏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自治区“313”人才工程人选津贴发放办法。逐步提高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建立博土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学位津贴制度。 (牵头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
66.定期选送优秀人才到区内外开展学术休假和健康疗养。 (牵头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各市县区)
67.制定和完善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待证制度,实行高层次人才就医体检优先安排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文化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各市县区)
68.建立离退休专家项目咨询论证制度。 (牵头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发改委、科技厅、党委老干部局,各市县区)
69.按照德才兼备、面向山区和基层的原则,对在基层和山区工作一定时间并作出显著成绩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各市县区)
70.创造宽松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对高层次人才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制定以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作为资本参股和参与分配的办法。制定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制度。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实行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的科技型企业审批、注册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金融办、科协,各市县区)
71.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落实各项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畅通自主创业渠道。扩大小额贷款担保范围,将自主创业毕业生纳入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制度范围。对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企业设立博土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牵头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各市县区)
72.继续加大对创业孵化器的基地建设,创建创业服务网络,探索多种组织形式,为人才创业提供服务。 (牵头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
73.完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的配套政策,完善吸引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政策体系,为来宁创业、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身份确认、就业推荐、企业注册、人事代理、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提供一定的科研和项目启动经费。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公安厅、教育厅、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外事办、银川海关,各市县区)
74.建立院士工作站和专家服务基地,积极开展柔性引进工作。实施促进归国留学人员来宁创业发展的办法,支持鼓励留学人员来宁创业服务。完善人才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拓宽合作渠道和范围,加强与周边省区的人才交流,积极发展与发达省区的人才交流和人才合作项目。 (牵头单位: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 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国资委,各市县区)
75.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人才培养和引进纳入各级政府的人才工作总体规划。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研究制定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政府在实施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激励等政策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和新社会组织人才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社会化考评办法。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参与人才资源开发,促进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人才和项目合作。引导专业技术人才到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创新创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中就业。 (牵头单位: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加单位: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民政厅、工商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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