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后,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专项补贴金额。
6.保费承担。奶牛: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35%,市县(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缴纳25%;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缴纳20%;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自治区财政补贴50% ,市县(区)财政补贴25% ,投保人缴纳 25%。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当地财政补贴比例,降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比例。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财政不予补贴。
五、保险管理
(一)经营模式。根据《
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和《
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要求,农业保险实行“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我区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承办(以下简称人保公司)。
(二)保费管理。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要及时将投保人缴费清单汇总后,报送到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和人保公司。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个季度的投保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无误后,将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农险专户”。各市县(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投保人自缴保费由人保公司各分支公司收取。农牧、林业等部门及相关组织要积极协助。
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人保公司要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作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
人保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且据实列支,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