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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调整用地结构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立足大局,统筹兼顾,坚决落实宏观调控要求,坚持有保有压、放控结合原则,积极调整用地结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要重点保障在建、续建的基础设施项目、新兴战略型产业项目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用地,严禁向“两高一资”项目、产能过剩项目和重复性建设项目供地。各地要根据年初住房供地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工作,并及时向社会披露住房供地信息。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17号)的要求,加强对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焦炭、铁合金、电石、造纸、化纤、印染、电力、煤炭、镁砂制品行业新建、扩建项目的用地审查,严把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土地供应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得批准新增用地。要切实落实对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低于上级下达用地计划总量5%的要求,确保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农民住房、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防止被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凡未按规定落实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省厅将在各地上报审查待批的用地申请中或在追加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扣减。

  三、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对已完成土地征收拆迁和前期土地开发的地块,要按照年度供地计划落实招商引资项目,抓紧履行出让、划拨等供地程序,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保证项目及时开工建设,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批后供应率。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用地的同时,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在向国家、省级开发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集中,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在各类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应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专项用于标准厂房建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实施违约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未查处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处置。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测核查,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

  四、强化土地执法监管,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违规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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